門某某與武炳賢,張立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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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陜0402民初4086號

原告:門某某,男,漢族,1971年7月8日生,陜西省旬陽縣人,住陜西省旬陽縣,身份證號: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攀,女,系陜西雙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某某,男,漢族,1971年4月20日生,住陜西省咸陽市,身份證號: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74年XX月XX日生,陜西省咸陽市人,大專文化,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身份證號:610XXXXXXXXXXXXXXX。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二被告系朋友關系。2018年11月30日,被告武某某、張某某以其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300000元。當日,原告通過其陜西咸陽渭城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賬戶將1300000元借款轉匯至被告武某某名下,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門某某現金人民幣壹佰叁拾萬元整(1300000)月利息2.2分;期限壹年;借款人:張某某;共同借款人:武某某;2018.11.30”。
另查,2020年10月29日,被告張某某通過平安銀行轉賬,償還原告門愛人民幣65000元;2020年11月30日,被告張某某通過平安銀行轉賬,償還原告門某某人民幣9000元;2021年1月25日,被告張某某通過平安銀行轉賬,償還原告門某某人民幣3000元。被告張某某稱上述款項系償還的借款本金,原告則稱償還的是借款利息。
再查,被告張某某從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每月按照月息2.2%,共償還14個月的利息,其中2018年12月27日還款26050元,2019年9月24日還款15200元,其余12期每個月還款28600元,合計384450元。被告張某某稱原告在2020年2月將利息改為1分息,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7月24日每個月償還利息13000元,共6筆合計78000元。上述還款中,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4日的13筆轉賬,合計278200元,系案外人段江麗代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門某某轉款。
以上事實,有《借條》一份,陜西信合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平安銀行轉賬憑證,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原告門某某向二被告武某某、張某某提供借款,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且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當庭均認可于2018年11月30日,原告向二被告借款1300000元的事實,故二被告應依法向原告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張某某稱其歸還了借款本金77000元(65000元+9000元+3000元),但其提交的轉賬憑證未能證明其償還的是本金,依據法律規(guī)定,應先履行利息。二被告武某某、張某某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
關于本案利息的訴請,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張某某按照月息2.2%向原告給付借款利息,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實際歸還利息38445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可以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部分利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年利率24%-36%之間的民間借貸應認定為自然之債,當事人自愿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預。
被告張某某稱在2020年2月份時,因被告經濟困難,雙方協商一致將利息變?yōu)樵孪?%,庭審中,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7月24日均按月息1%歸還了利息78000元(13000元×6),故本院認可自2020年2月21日起雙方實際已將利息變更為月息1%。
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6月21日二被告按照月息1%應償還利息208000元、實際被告張某某已償還155000元(78000元+77000元),至2021年6月21日剩余應還利息為53000元,(208000元-155000元)。
被告武某某未按時到庭,亦未出示證據反駁,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九條、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某某、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門某某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21日利息為53000元,自2021年6月22日至被告清償之日止,以本金1300000元為基數,按月息1%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00元,減半收取8700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張某某、武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文娟
法官助理白鈺婕
書記員楊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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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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