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冀0825刑初169號
公訴機關隆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的“大江”牌電動三輪車,經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屬于機動車范疇。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趙海倫
書記員周靜伊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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