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京03民終969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柏某某,女,1986年9月2日出生,現(xiàn)住北京市密云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黃某某、柏某某以還清貸款變更未還清貸款的房屋產權人為由與陳某協(xié)商借款事宜。2018年2月10日,陳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黃某某分別轉賬5000元、50000元、49999元、49998元、45003元;2018年5月15日,陳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黃某某分別轉賬50000元、23000元;2018年5月30日,陳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黃某某轉賬20000元;2018年10月12日,陳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黃某某轉賬10000元;2018年12月28日,陳某通過招商銀行向黃某某轉賬20000元。2019年7月1日,黃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從陳某處借款建行快貸77141元、南京銀行148958元、微粒貸28790、百度有錢花42194元、還唄11606元、360借條15000元、中信銀行15000元、包商銀行130000元,螞蟻借唄20000元、其余欠款16375元,共計505064元,所有逾期及利息由本人承擔。落款有黃某某簽字并捺手印。
2018年2月9日,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銀行,貸款人,甲方)與陳某(借款人、乙方)簽訂《個人消費性借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申請消費性借款,甲方同意發(fā)放借款;借款金額200000元;借款用途為家電;借款期間為自2018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9日止;實際借款期間以借款借據(jù)為準,借款借據(jù)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利率為月利率,即固定利率11.64‰,在借款期間內,該利率保持不變;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對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從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借款利息自借款發(fā)放之日起計算,日利率=月利率/30,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本合同項下借款乙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使用;乙方以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借款本息;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已形成的借款債權或/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直接從乙方在甲方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款項以償還借款本息。同日,南京銀行向陳某指定賬戶發(fā)放貸款200000元并形成借款借據(jù)一份,陳某在借款借據(jù)中簽字確認。
一審庭審過程中,柏某某認可陳某提交的對方備注為“柏某某”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聊天內容主要有:2018年12月23日“你看你的中信還能刷出來多少”“你把中信信用卡這期該還多少錢,把短信發(fā)給我,我這還”,2019年1月8日“存進去了”,2019年1月18日“陳某,你那個逾期的是哪個軟件的”“360”“哦”,柏某某向陳某微信轉賬1950元等。柏某某認可其與黃某某向陳某借款是為了還清實際產權人為柏某某的保利花園房產貸款。柏某某認可當時系用陳某名義向南京銀行、包商銀行貸款,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均由黃某某償還,陳某不收取利息。
另查,陳某稱其與黃某革于2017年6月1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20年9月14日經(jīng)法院調解陳某與黃某革自愿離婚。柏某某稱其與黃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柏某某與黃某某于2018年8月6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黃某某與黃某革系親兄妹關系。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轉賬記錄、北京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借條、微信聊天記錄、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288號民事調解書、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876號民事判決書、結婚證復印件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本案中,黃某某向陳某出具的欠條明確載明從陳某處借款來源系建行快貸、南京銀行、微粒貸、百度有錢花、還唄、360借條、中信銀行、包商銀行、螞蟻借唄等,綜合陳某在民事起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陳述稱借款本金系陳某向建設銀行、南京銀行、中信銀行、螞蟻借唄、微粒貸、360借條等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機構借貸,可以認定欠條載明的借款非陳某自有資金,陳某與黃某某的民間借貸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陳某系應黃某某和柏某某要求到各金融機構、網(wǎng)絡貸款平臺拆借資金,以資助黃某某和柏某某盡早還清房貸,故對陳某要求黃某某按照借條載明金額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因雙方借款合同無效,對陳某主張的利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公平原則,黃某某應就資金占用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陳某支付資金占用費。關于陳某要求柏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綜合全案事實,陳某借款給黃某某系因黃某某、柏某某為還清房屋貸款,雖柏某某稱借款與其無關,系黃某某賭博所用,但綜合柏某某與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柏某某對收到陳某借款一事知情。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柏某某在庭審中認可其與黃某某向陳某借款是為了還房貸,雖黃某某出具借條時間為2019年7月1日,但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存在293000元的借款實際發(fā)生時間在黃某某與柏某某的婚姻存續(xù)期間,且柏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系黃某某一人所用,故黃某某對陳某的該部分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黃某某與柏某某共同償還。黃某某經(jīng)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即柏某某是否應當就黃某某所涉的部分債務問題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柏某某上訴提出黃某某所借陳某的款項均用于賭博,并未用于我和黃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家庭生活所用,有黃某某親自書寫的證明材料可以證明,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判決書中的法院查明部分也有明確記載,法院查明的事實證明黃某某所借款項均用于賭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并未將本案的特殊情況考慮進去,因各主體存在的親屬關于及離婚等原因,黃某某完全有可能與陳某、黃某革合謀制造虛假借款,把所制造的假借款轉嫁到柏某某的身上;我與黃某某的《離婚協(xié)議書》上有明確約定,黃某某自認有賭博惡習,黃某某用于賭博所欠的外債全部由黃某某負責償還;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
對此本院認為,雖然根據(jù)黃某某的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另案生效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黃某某本人有對外借款后進行賭博的行為習慣,但根據(jù)本案中陳某提交的相關證據(jù)顯示,陳某系應黃某某和柏某某共同要求到各金融機構、網(wǎng)絡貸款平臺拆借資金,以資助黃某某和柏某某盡早還清房貸;雖柏某某稱借款與其無關,系黃某某賭博所用,但柏某某在一審庭審中亦認可其與黃某某向陳某借款是為了還清實際產權人為柏某某的保利花園房產貸款,當時系用陳某名義向南京銀行、包商銀行貸款,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均由黃某某償還,陳某不收取利息;再結合柏某某與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柏某某對收到陳某借款一事是明確知情的。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陳某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可以顯示對于案涉的部分債務,柏某某明顯存在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故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對于借款實際發(fā)生時間在黃某某與柏某某的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屬于柏某某與黃某某的共同債務,應由柏某某與黃某某共同償還,并無不當。柏某某的關于案涉?zhèn)鶆詹⒎欠蚱薰餐瑐鶆盏纳显V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另柏某某上訴主張黃某某與陳某之間因存在特殊親屬關系,存在惡意串通,轉嫁債務的行為,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成立,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柏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95元,由柏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茵
審判員田璐
審判員李淼
法官助理沈力
法官助理閆韋韋
書記員張曉華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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