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0)甘0902民初4651號
原告:田某,男,漢族,生于1978年5月27日,現(xiàn)住甘肅省酒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某,甘肅辯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酒泉金螳螂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酒銀路23號常青碧水綠洲西門5-25號門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902MA73FWFY5P。
法定代表人:顧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1日起,原告田某到被告酒泉金螳螂商務公司從事訂單核實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實習期兩個月,實習期工資為3200元/月,轉正后工資為4000元/月,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休息一天。工作期間,被告公司對原告進行考勤管理。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4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通過其與其妻微信先后向原告支付1000元、3000元,合計4000元。2019年7月28日,原告停止在被告處工作。庭審中,原告稱停止工作的原因是總公司將被告公司人員解散,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對此予以認可。2020年7月23日,原告田某向肅州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投訴舉報被告酒泉金螳螂商務公司拖欠工資19600元。該大隊以田某舉報投訴的酒泉金螳螂商務公司已于2019年9月關門停業(yè),建議其申請仲裁或訴訟。田某遂向肅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酒泉金螳螂商務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資1960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4000元。2020年7月30日,該委以田某的仲裁申請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決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微信轉賬憑證、微信聊天截圖、肅勞監(jiān)告字第〔2020〕93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舉報投訴審查告知書、肅勞仲不字[2020]3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的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微信轉賬截圖、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作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依法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報酬標準等權利義務,并應按照雙方約定及國家法律規(guī)定,及時足額向原告支付工資。因被告未依法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舉證證實對原告的考勤記錄及向原告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事實,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原告所述的工資標準,被告未予否認,也未提供相應反證,本院予以采信。按照原告所述的工資標準及其自認的請假事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資19600元,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被告公司人員解散而停止在該公司工作,且該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原告工資,原告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被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限為七個月,其離職前的實際月平均工資數(shù)額應為3373元,被告依法應向原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3373元;原告主張超過該數(shù)額的經(jīng)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酒泉金螳螂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原告田某支付拖欠工資19600元;
二、被告酒泉金螳螂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原告田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3373元;
三、駁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限被告酒泉金螳螂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酒泉金螳螂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瑜
法官助理關璐翾
書記員毛文靜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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