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與丘某某、深圳市龍崗區(qū)某某超市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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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2059號

原告:林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陸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廣東青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丘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
被告:深圳市龍崗區(qū)某某超市,經營場所深圳市龍崗區(qū)。
經營者:張某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1日,被告丘某某向原告出具一張《欠條》,載明“本人丘某某由于拿菜一事宜,欠下干菜貨款,現商場重新裝修,停業(yè)15日后重新開業(yè),關于貨款返還的事情,于2019年12月1日欠林某某人民幣肆萬元整。債務人必須于2020年6月1日前本金全部還清?!瓊鶛嗳艘驗樽穬攤鶆债a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兩被告分別在欠款人處簽字或蓋章,兩被告在出具欠條后并未向還款。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師費1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丘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應當按照欠條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深圳市龍崗區(qū)某某超市在欠款人處蓋章,視為其自愿作為共同還款人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主張兩被告向其還款4萬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根據欠條的約定,應當由兩被告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丘某某、深圳市龍崗區(qū)某某超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林某某貨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4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丘某某、深圳市龍崗區(qū)某某超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林某某支付律師費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交11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18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艾小亮
書記員陳樹秋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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