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潁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122民初2435號
原告:趙某,女,漢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臨潁縣。
被告:張某1,男,漢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臨潁縣,現在意大利務工。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和被告張某1于2002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臨潁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因結婚證丟失于2016年4月25日在臨潁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證。雙方于××××年××月××日生育長子張某2,××××年××月××日生育長女張某3,現均隨原告生活。由于被告長期在外務工,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特提出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婚生子由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每月5000元由被告負擔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給原告,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另查明:雙方無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被告張某1于2018年10月3日去意大利務工,因疫情暫時無法回國,本次開庭采用互聯網方式進行。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xù)的基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是否離婚的前提。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原告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每月5000元由被告負擔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給原告。被告對此予以認可,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提出與被告張某1離婚,被告張某1同意離婚,本院準予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1離婚。
二、婚生子張某2由被告張某1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婚生女張某3由原告趙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每月5000元由被告負擔并于每月15日(自2021年8月起)前支付給原告,待其有識別能力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原、被告均有探望權和協(xié)助義務。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竇獻立
書記員董旭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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