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王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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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樂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償權糾紛(2021)甘0722民初2191號

原告:張某,男,漢族,1971年9月9日出生,小學文化程度,甘肅省民樂縣人,農民,現(xiàn)住民樂縣,身份證號:×××電話:153XXXXXXXX
被告:王某,男,漢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詳,甘肅省民樂縣人,農民,現(xiàn)住民樂縣,身份證號:×××電話:138XXXXXXXX(缺席)

經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如下:2019年1月18日被告向甘肅民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壩支行貸款,原告張某和馮龍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三方與甘肅民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壩支行簽訂了貸款合同,貸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償還了2000元,剩余貸款本息未償還,擔保人張某、馮龍也未履行擔保義務,2019年1月18日甘肅民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壩支行將原被告及馮龍起訴至民樂縣人民法院,民樂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甘0722民初3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償還原告甘肅民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19年1月4日的利息20314.31元,合計100314.31元,以后利息利隨本清;二、被告張某、馮龍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甘肅民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壩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2021年3月3日民樂縣人民法院從原告銀行卡賬戶劃扣42590元,現(xiàn)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起訴。
圍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民樂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22民初30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2021年3月3日民樂縣人民法院出具的票據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向甘肅民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壩支行貸款,原告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貸款到期后貸款人未償還貸款,擔保人予以清償,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貸款人予以追償,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償還原告張某向甘肅民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shù)?2590元,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865元,減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娜
書記員章雪霞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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