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豫0105民初14391號
原告:鄭州市金水區(qū)某某生鮮肉店,經營場所鄭州市金水區(qū)南陽路。
經營者:王某某,女,漢族,1982年出生,住河南省太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娟,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超,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河南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農業(yè)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鄭州市金水區(qū)王春光早餐店,經營場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黑莊路未來濱河小區(qū)19號鋪,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410105MA47X4HG09。
經營者:許某某,女,漢族,1995年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被告:王某,男,漢族,1992年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被告:許某某,女,漢族,1995年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王某從原告處購買貨物后,未履行全部給付貨款義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亦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被告王某欠原告貨款25529元,有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鄢桓嫱跄骋褍敻兜?000元,下余24529元王某亦應支付,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償付貨款24529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雙方未明確約定付款時間,故利息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原告要求支付起訴之前的利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河南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州市金水區(qū)王春光早餐店、許某某支付貨款及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州市金水區(qū)王春光早餐店、王某、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州市金水區(qū)某某生鮮肉店貨款24529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償付貨款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6月3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鄭州市金水區(qū)某某生鮮肉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7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關磨
書記員董瑤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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